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5769号之一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久文路6号院45号楼1层(01)101内D室。
法定代表人:战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原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长江村***特117号1栋1-2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108号附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汪集工业园1栋3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东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83号附5号3-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原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原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原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原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