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502民初2640号
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梅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航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7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江西省航泰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两被告)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保全费470元,合计861元,由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