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24民初2199号
原告:***方铝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宜丰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MA38RX5GXU。
法定代表人:刘付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芬,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大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城市剑光街道解放南路219号1层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588095747。
法定代表人:方园,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方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大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方铝业有限公司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铝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869元,原告***方铝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杨金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晶
书 记 员 邓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