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302执2437号
申请执行人:***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东路999号天御**34幢1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7904067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萍乡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管理委员会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8146788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406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27806元。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截止到2022年12月15日执行到位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2年7月7日、2022年12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保险、无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通过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5、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
6、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决定书并送达。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12月5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江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