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园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瀚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园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04民初1262号
原告:福建瀚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桂园新村13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园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光明港公园光明阁(晋安区长乐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刘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群众路198号汇福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瀚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园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福建瀚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瀚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09.5元,减半收取计6104.75元,由原告福建瀚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