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潭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福建省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西门外6号(美墅.温哥华)20幢12层31202房。组织机构代码0622845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游婷,女,该公司职员,住南平市建阳区。
申请人福建省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汇票[汇票号码1050004320683158,出票日期2014年12月26日,出票人福建省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县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工程部,出票金额壹万五仟元,汇票到期日2015年1月26日,支付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及公告费用,由申请人福建省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苏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连春蕾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