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开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化县亿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开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24民初1714号
原告:宁化县亿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安乐镇黄庄村黄地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05031338XG。
法定代表人:林炎官,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开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财富花园第1幢2层201号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05030693X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福建省长乐市号。
被告:***,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福建省长乐市号。
被告:***,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福建省连江县元。
被告:***,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福建省长乐市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化县亿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化县亿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宁化县亿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系福建省开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履行的行为为职务行为为由,申请撤回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化县亿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