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开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雷格思变压器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开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21民初1951号

原告:江苏雷格思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迎宾路269号14幢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060198047M。

法定代表人:林勇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赢珠,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开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开辉悦城2号楼二单元1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05030693X7。

法定代表人:陈承滔。

原告江苏雷格思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格思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开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格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格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开欣公司给付货款8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8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开欣公司承担案件的受理费、保全费以及保全保险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31日,原告与福建省开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以下简称开欣公司南平分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LGS-202008147)—份,约定开欣公司南平分公司向原告雷格思公司购买母线直线段、母线连接器等产品,合同总金额为1500000元。合同对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予以约定:(1)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50万元预付货款;(2)母线桥架安装完成之日起7天内,支付剩余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雷格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但原告雷格思公司至今仅收到货款70万元,剩余货款80万元催要未果,引起诉讼。因开欣公司南平分公司为被告开欣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诉请要求开欣公司给付剩余货款及利息损失。

被告开欣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31日,供方雷格思公司与需方开欣公司南平分公司签订一份产品销售合同,其中约定:需方向供方购买母线直线段等一系列产品,产品总价款为150万元;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50万元预付货款,母线桥架安装完成之日起7天内,支付剩余全部货款;收到预付款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安装;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雷格思公司、开欣公司南平分公司分别在供方、需方处加盖公章,双方委托代理人分别为林绿旺、林金晓。

合同签订后,开欣公司南平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给付预付款50万元。随后,原告雷格思公司分别在2020年9月20日、9月27日分批供货,林金晓等人在送货单及信用结算凭证中签字确认收到全部货物。原告雷格思公司于2020年10月份完成安装后,开欣公司南平分公司又于2020年11月13日给付货款20万元,此后未再付款。

另查明,开欣公司南平分公司系开欣公司的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雷格思公司申请依法对被告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雷格思公司支出保全保险费1636元。

上述事实,有产品销售合同、送货单、信用结算凭证、照片、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雷格思公司与被告开欣公司南平分公司之间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雷格思公司现已交付、安装全部货物,有权主张给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雷格思公司为主张权利,支出保全保险费1636元,其主张由违约方赔偿该项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开欣公司南平分公司系开欣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开欣公司承担。被告开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放弃了对证据进行质证、对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不利后果尤其自负。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开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雷格思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8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福建省开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雷格思变压器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损失1636元。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610元,合计10510元,由被告福建省开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开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32×××16-02906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