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开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开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翔安脚手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4民初53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省莆田市翔安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张镇村江边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798386343Q。
法定代表人:李佳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雯娟,福建葛忠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开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财富花园第1幢2层201号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05030693X7。
法定代表人:陈承滔,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省莆田市翔安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开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受理后,同年3月14日,根据申请人福建省莆田市翔安脚手架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作出(2022)闽0424民初53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福建省开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行账户3500********_1及其其他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已实际冻结银行账户存款44840元余元,冻结期限一年。福建省莆田市翔安脚手架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莆田市翔安脚手架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开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福建省莆田市翔安脚手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开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或其等额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启铁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方方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