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开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开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翔安脚手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4民初539号
原告:福建省莆田市翔安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张镇村江边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798386343Q。
法定代表人:李佳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雯娟,福建葛忠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建省开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财富花园第1幢2层201号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05030693X7。
法定代表人:陈承滔,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莆田市翔安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开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福建省莆田市翔安脚手架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福建省莆田市翔安脚手架有限公司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莆田市翔安脚手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福建省莆田市翔安脚手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启铁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方方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