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春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宁德昌晖沥青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春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02民初1532号

申请人:******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雷东村福建省东泰造船有限公司内(现办公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后岗开发区福洋村登富路欣丰水产有限公司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31P2HE88。

法定代表人:章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昶,福建和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娟,福建和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春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国宝路16号东晟·泰怡园3幢18层1803(现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200号世纪巨星4幢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06655871XC。

法定代表人:陈双桂,执行董事。

原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春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春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号为14×××60的银行账户资金2291069元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申请人******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沥青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春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号为14×××60的银行账户资金2291069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德分行业务处理中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丽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