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新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3民初1945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田,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艺,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文章,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被告:福建新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明发商业广场1栋505-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61686014W。
法定代表人:杨亚端,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陕西省三门峡库区防汛调度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222195456J。
法定代表人:张卫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岗,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婷,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庄文章、福建新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杨耀宗
审 判 员  庄毅敏
人民陪审员  何泽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