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03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福建新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明发商业广场1栋505-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61686014W。
法定代表人:杨亚端,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603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保证金3100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
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交易实施冻结。
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作出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本院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保证金3100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尚未受偿。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闽0603民初1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媛媛
审判员 杨宝兴
审判员 李 嫚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黄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