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25执10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执行人:福建新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明发商业广场1栋505-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61686014W。
法定代表人:杨亚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新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长泰县人民法院作出且生效的(2020)闽0625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福建新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债务为人民币98394.09元等。本院将上述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恺丰
审判员 蒋龙勇
审判员 徐桂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祺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