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3民初1717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原告:***,男,195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文,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漳浦县,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庄文章,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福建新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明发商业广场1栋505-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61686014W。
法定代表人:杨亚端,总经理。
被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陕西省三门峡库区防汛调度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222195456J。
法定代表人:张卫宁,总经理。
第三人:漳州市古雷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古雷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6719422188。
法定代表人:魏文海,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庄文章、福建新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漳州市古雷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石瑞德
人民陪审员  陈正忠
人民陪审员  魏素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苏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