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终27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陕西省三门峡库区防汛调度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222195456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新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明发商业广场1栋505-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61686014W。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系死者***的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系死者***的儿媳,***的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系死者***的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系死者***的妻子。
原审被告:融兴典当行(漳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河尾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89588758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第三人:漳州市***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6719422188。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水集团)、福建新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融兴典当行(漳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兴典当行)、原审第三人漳州市***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事业公司)民间借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3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大禹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新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