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24民初1450号
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扶风县绛帐镇卢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45735030357。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杨凌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常青路北段路西鼎盛花园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902646112。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杨凌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以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