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304民初281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德国工业园格林路1号创业服务大楼4单元4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