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保139号
申请人:湘潭高新区潭林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路湘潭市乡镇企业科技开发中心办公楼院内。
经营者:胡锡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珏,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成,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湘潭县花石分公司,营业场所:湘潭县花石镇大桥路1单元40101。
负责人:胡志泉。
被申请人: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金桂北路1号锦绣湘江风临洲1栋6号。
法定代表人:罗勇。
申请人湘潭高新区潭林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湘潭县花石分公司、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高新区潭林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湘潭县花石分公司、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高新区潭林建筑器材租赁部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03110404602021000××××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高新区潭林建筑器材租赁部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湘潭县花石分公司、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申请人湘潭高新区潭林建筑器材租赁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慧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