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花石镇龙潭村民委员会、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21民初2038号
原告: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花石镇龙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湘潭县花石镇龙潭村金星组。
法定代表人:赵赞新,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自力,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金桂北路1号锦绣湘江风临洲1栋6号。
法定代表人:罗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花石镇龙潭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花石镇龙潭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花石镇龙潭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花石镇龙潭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曾 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赵颖熙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