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湘潭高新区潭林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1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区潭林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路湘潭市乡镇企业科技开发中心办公楼院内。
经营者:胡锡祥。
被执行人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金桂北路1号锦绣湘江风临洲1栋6号。
法定代表人:罗勇。
被执行人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湘潭县花石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县花石镇大桥路1单元40101。
负责人:胡志泉。
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区潭林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湘潭县花石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304民初11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区潭林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许国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借款,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304民初1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易金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王新岳
代理书记员  刘天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