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晨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德国工业园格林路。
法定代表人:罗勇。
被执行人:湖南晨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南洲镇江边村荷塘组。
法定代表人:张晨曦。
申请人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晨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潭仲裁字第12号裁决:一、被申请人湖南晨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0元;二、被申请人湖南晨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7105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申请人如未按照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向申请人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本案仲裁受理费9700元、处理费500元,合计10200元,由被申请人湖南晨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该裁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湖南晨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湘02执2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晨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57000元银行存款,或扣划其等值银行财产或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国平
审判员  姜慧云
审判员  伍 狄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荣桂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