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晨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执恢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德国工业园格林路1号创业服务大楼4单元4楼。
法定代表人:罗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晨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南洲镇江边村荷塘组(南洲新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晨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晨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潭仲裁字第12号裁决:一、被申请人湖南晨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0元;二、被申请人湖南晨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7105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申请人如未按照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向申请人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本案仲裁受理费9700元、处理费500元,合计10200元,由被申请人湖南晨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裁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湖南晨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2020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20)湘02执2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2022年1月24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5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查控,查控被执行人湖南晨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晨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湖南晨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无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
2022年1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晨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信息,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257000元,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晨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国平
审判员  姜慧云
审判员  伍 狄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荣桂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