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21执18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潭丰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湘潭县花石镇湘莲市场1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湘潭县易俗河镇**北路1号锦绣湘江风临洲1栋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湘潭丰合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联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321执18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金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