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城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立腾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城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793号之一
申请人:杭州立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83号浙科院科技楼506、508、1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姣妹,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宁波城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徐家漕路80号第3幢。
法定代表人:余洪良。
原告杭州立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城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杭州立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立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7元、保全费1278元,由杭州立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晶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