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城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宁波城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2民初1956号
原告:**,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41××18),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阜南县。
法定代理人:程泽国,系原告之父,1955年6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42××33),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郁超群,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12),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宁波城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587474888A)。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余洪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47386327B)。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10-26至10-30、10-46、10-53至10-56室。
代表人:尹天笑,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分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程亚诉被告***、宁波城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亚未预交本案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代书记员金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