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502民初725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29日出生,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原告:***,男,汉族,1964年3月14日出生,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3日出生,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原告:***,男,汉族,1957年12月4日出生,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原告:**才,男,汉族,1965年4月23日出生,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原告:***,男,汉族,1962年9月20日出生,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原告:***,男,汉族,1960年11月20日出生,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原告:***,男,汉族,1964年5月3日出生,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出生,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
原告:***,男,汉族,1977年5月9日出生,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0日出生,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原告:***,男,汉族,1959年1月26日出生,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原告:***,男,汉族,1965年4月5日出生,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4年1月18日,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原告***、***、***、***、**、***、**才、***、***、***、***、***、***、***、***诉被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等15人以被告已结清其工资为由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了结,原告***等15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才、***、***、***、***、***、***、***、***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