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象山坤宏置业有限公司与维益宏基集团有限公司、象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25民初2329号

原告:象山坤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下半河村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55MA284EF38Y。

法定代表人:任春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成波,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伟,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维益宏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经六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04327829R。

法定代表人:朱坚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章华,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尚节,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城西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14500933X7。

法定代表人:郑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象山坤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维益宏基集团有限公司、象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象山坤宏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400元,本院减半收取26200元,由原告象山坤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海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叶涵阳

代书记员 童晓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