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合隆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与大连市沙河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连合隆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04民初7452号
原告:***,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恒,辽宁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62号。
负责人:陈雷,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羽佳,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合隆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永平街117号1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祥,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王大连合隆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杨诚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