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6039号 原告:***,女,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兴平西路32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