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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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6039号
原告:***,女,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兴平西路32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