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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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5609号
原告:**,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兴平西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93377317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