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6042号
原告:**,女,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兴平西路32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