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利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天利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圣花米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盛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381执587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天利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忠市利通区民乐享西湖商业综合二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0694342514A。
法定代表人:李光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玉兰,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宁夏圣花米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瞿靖镇蒋西村小大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750843349A。
法定代表人:许利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夏盛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市嘉宝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064757969U。
法定代表人:李金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宁夏天利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圣花米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盛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2019)宁0381民初114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1、宁夏圣花米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向宁夏天利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9760元;2、宁夏圣花米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253元、申请执行费2780元;3、宁夏盛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费27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房产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基金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通过青铜峡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宁夏盛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重要财产被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正在评估拍卖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处理。2019年7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永华
审判员  龚廷明
审判员  王岩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