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427民初607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系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住所:玉溪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巨力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云南巨力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已实际支付了相应的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交纳7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卢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