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02民初7265号之二
原告云南巨力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洛羊倪家营云南巨力集团办公大楼四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695682932L.
法定代表人:杨旭勇,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隆乾,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伊伶,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开发区西城工业园区人民工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067146274L。
法定代表人:杨家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依韵,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巨力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云南巨力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巨力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38元,减半收取8119元,由原告云南巨力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武敬涛
人民陪审员 李昆生
人民陪审员 刘 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