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8民初62号
原告:**和,男,1970年出生,住元江县。
被告:***,男,1992年出生,住新平县。
被告:云南巨力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洛羊倪家营云南巨力集团办公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5682932L。
法定代表人:杨旭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睿,男,1990年出生,住玉溪市红塔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与被告***、云南巨力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和以被告云南巨力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支付义务为由,于202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判员 朱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福爱
书记员郑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