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民初13603号
原 告
宁波国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东达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6453415X5。
法定代表人:张盛岳。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道渊,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公民身份号码:XXX。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
2021年7月29日
撤诉时间
2021年7月29日
事 由
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并表示不再预交诉讼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国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王晓丹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 书记员 刘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