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宁0106执772号之二
由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6民初8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861642.25元(含执行费10907元),已执行标的4082.98元,未执行标的857559.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康乃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森木隆节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森木隆节能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宁夏域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赵洋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名下无互联网银行、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赵静名下有房屋两套,我院已依法查封,因涉案房屋设有处置权限,故我院不能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赵雅迪名下有车牌号为×××的汽车一辆,我院已依法查封,因涉案车辆未实际控制,故不能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土地、无互联网银行、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民初8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慧超
审判员 王立军
审判员 杨天成
书记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