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森木隆节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森木隆节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宁0106执1207号
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106民初5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46516.9元(含执行费974元),未执行标的14651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宁夏森木隆节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已另案查封,故暂不能处置上述车辆;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民初5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民 审判员 秦慧超 审判员 杨天成
书记员 白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