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彩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新永丰科技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云南彩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103民初285号
原告:云南新永丰科技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
营业场所:景洪市曼弄枫曼贡集贸市场综合楼五栋一层
负责人:江怀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婧珺,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彩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第三城映象欣城B2幢17层1704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
原告云南新永丰科技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下称新永丰公司)诉被告云南彩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彩云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2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永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彩云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13416.5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尾款项的利息人民币20043元(以213416.5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9%计算,从2020年1月24日暂计至2021年12月24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尾款项的利息(自2021年12月18日起直至被告付清工程尾款为止);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1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西南生命科学与技术项目-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流动人才公寓(Z2栋)消防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及《西南生命科学与技术项目-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流动人才公寓(Z2栋)消防安装工程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作为承包人,施工西南生命科学与技术项目-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流动人才公寓(Z2栋)消防工程图纸中的各系统,包括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价款为714862.4元。合同第六条第2、3、4款约定:2、乙方每月5日前申报上月完成工程量,甲方在当月10日审核完毕后支付至当月进度款的80%;3、施工完工后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4、消防验收合同取得验收合格意见书后7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7%。同时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2020年1月16日,原告施工的消防工程经昆明市住建局验收合格,并出具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根据双方的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1月23日前向原告支付到合同总价的97%。2020年12月2日,原告以微信方式向被告送达了结算书、结算移交单、款项支付明细表,对此被告未提出任何异议,并且在收到上述材料以后,按照结算金额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48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13416.53元未支付。
被告彩云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状,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9年1月9日签订《西南生命科学与技术研究院项目-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流动人才公寓(Z2栋)消防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西南生命科学与技术项目-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流动人才公寓(Z2栋)消防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内容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消防工程,包括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约定工程固定计价款60万元,质保期两年。2019年1月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价款114862.4元。该工程施工完成后,2020年1月16日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结论为合格。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1月23日前支付工程款的97%,但是被告至今支付款48万元,剩余213416.53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材料、《西南生命科学与技术研究院项目-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流动人才公寓(Z2栋)消防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付款凭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本案合同系固定价款,原告按照固定价款的97%扣除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主张权利,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是计算方式依法应予调整;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彩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新永丰科技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213416.53元;
二、被告云南彩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新永丰科技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支付以人民币213416.5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云南彩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新永丰科技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1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66元由被告云南彩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胡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