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7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鑫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路**。
法定代表人:王继刚,经理。
被执行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金桥国际大厦**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明荣,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305民初45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130万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划拨款项或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解除本案及相关联案件对该款项的冻结。
四、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蒲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