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执保1235号
申请人:淄博鑫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刚,经理。
被申请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王明荣,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鑫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鑫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528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鑫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鑫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528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鑫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海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