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鑫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鑫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748号之二

原告:淄博鑫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7938281XP。

法定代表人:王继刚,经理。

被告: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号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811467。

法定代表人:王明荣,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鑫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鑫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鑫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9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由原告淄博鑫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小宁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