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执保86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鑫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刚,经理。
被申请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号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811467。
法定代表人:王明荣,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淄博鑫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0305民初748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解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海军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曹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