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鑫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鑫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异17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荣,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淄博鑫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王继刚,经理。
在本院执行淄博鑫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该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军
审 判 员  王军昌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徐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