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执29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59327434R,住所地南通市。
负责人:施雪峰,行长。
委托代理人:韩玉霞,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郭秀芳,女,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黄金如,男,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3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郝秀兰,女,195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石志高,男,195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徐佳容,女,1981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张根飞,男,198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江苏贝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3115226XN,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如皋市吴窑镇志高苗木种植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682601153531,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石志高。
被执行人:如皋市吴窑镇金鑫银杏苗木种植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682600343837,住所地如皋市(黄金如所属房屋内)。
法定代表人:黄金如。
被执行人:南通溥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766891977,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张根飞。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郝秀兰、石志高、郭秀芳、黄金如、徐佳容、张根飞、江苏贝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如皋市吴窑镇志高苗木种植园、如皋市吴窑镇金鑫银杏苗木种植园、南通溥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02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执行款159979.1元,全部执行费11532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02执29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黄立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明华
书 记 员 许一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