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13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3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江苏贝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3115226XN,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贝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10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161823.68元以及利息380164.35元。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利息(以1161823.68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1161823.6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三、江苏贝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的上述第一、二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3060元,由***、**、江苏贝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章海涛执行,由刘洋洋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161823.68元以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60元,执行费27856元(未预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3个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4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止,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上述账户内存款2443元,依法转为本案执行费。
3.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F×××**汽车、***名下车牌号为苏F×××**汽车,查封被执行人江苏贝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苏F×××**的汽车,查封期限:自2022年3月24日起至2024年3月23日止,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
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
6.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村委会进行调查,村委会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下落不明,贝雷公司已停止经营,暂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未执行到位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及终结执行。
8.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执行费2443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所查封的汽车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上述执行到位执行费2443元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2民初10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章海涛
审 判 员 蒋**
审 判 员 孙福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洋洋
书 记 员 张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