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执29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59327434R,住所地南通市。
负责人:施雪峰,行长。
被执行人:**,女,1969年3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郝秀兰,女,195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石志高,男,195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郭秀芳,女,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黄金如,男,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徐佳容,女,1981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江苏贝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3115226XN,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如皋市吴窑镇志高苗木种植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682601153531,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石志高。
被执行人:如皋市吴窑镇金鑫银杏苗木种植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682600343837,住所地如皋市(黄金如所属房屋内)。
法定代表人:黄金如。
被执行人:南通溥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766891977,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郝秀兰、石志高、郭秀芳、黄金如、徐佳容、***、江苏贝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如皋市吴窑镇志高苗木种植园、如皋市吴窑镇金鑫银杏苗木种植园、南通溥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徐佳容、***、南通溥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部分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其财产采取的查控措施,2021年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又向本院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徐佳容、***、南通溥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查封以及撤销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以(2020)苏0602民初1694号民事裁定于2020年5月19日对徐佳容、***银行账号的冻结。
二、终结本院(2020)苏0602执29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立威
审 判 员 徐海燕
审 判 员 朱启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国华
书 记 员 孟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