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贝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贝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51民初10285号
原告:江苏贝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顾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伟,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兵,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美红,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贝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7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江苏贝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贝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贝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江苏贝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菲菲
审 判 员  刘 凯
人民陪审员  黄 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小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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