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311财保5号
申请人:山西力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民福东街。
法定代表人:冯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世平,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山西河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白泉工业园区(下烟村)。
法定代表人:曹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西力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河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依法冻结。申请人山西力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为其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力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河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8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山西力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史历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史艳丽
书 记 员 李 昕